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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推翻反娼妓法在加拿大引发激烈争论

收听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上月底做出重要裁决,认为性工作者也有权利受到加拿大《人权宪章》的保护。而现行刑法中有关禁止开设妓院,禁止经营卖淫业,禁止在公共场所揽客的条文,不利于性工作者在健康安全的条件下工作, 应该予以废除。法院还给政府一年的时间修订相关的法律。本台曾就此做出具体报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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瓦莱莉•斯考特手拿高等法院判决书, 笑逐颜开 © Canadian Press/Adrian Wyld

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,在加拿大引发激烈的争论。社会上有截然不同的反响,一种意见是欢迎加拿大高等法院的决定,认为这是历史性的进步;参与此次诉讼的瓦莱莉·斯考特说:“我是此案的原告之一, 感谢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, 明确了性工作者也应被当作人看待”。

而更多的人则难以接受这样的裁决。保护妇女的慈善团体“伊丽莎白·费莱依联合会的发言人金·派特说:“这一裁决等于是认可了在这个国家妇女可以被买来买去,我们的后代将难以理解”。

如果说,大多数民众的反应都是情绪化的判断,也有一些专家和评论员提出替代性建议或作出冷静的分析。加拿大妇女联合会就提出, 应该加强对嫖客的惩罚。 其发言人珍妮·本尼特说:“法律应该惩治那些嫖客,那些从妓女身上赚钱的人,这应成为法律修改的目标。

加拿大的很多媒体都陆续发表相关的评论,以下介绍其中最具说理性的两篇。

《环球邮报》刊登本杰明·佩林的文章题目就是“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决,现在都是中止卖淫的时候了”。文章认为,现在争论的问题并不是性的自由权利,而是把伤害妇女及社会的卖淫行为合法化。

文章说,议会图书馆和人权委员会的研究报告都清楚地显示,在加拿大,街头卖淫在性交易中,只占很小一部分,约占5% 到20%,而绝大多数性交易都是在私人场所;大多数性工作者开始从事这一行业的年龄在14岁到20岁之间,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遭受过性侵犯;街头性工作者遭到暴力侵犯的比例很高;性工作者大多数是那些被边缘化的妇女,他们还成为黑社会和人口走私的受害者。因此,如果法院是为了保护妇女,就应该效仿法国和瑞典的做法,将卖淫定为非法,以减少与此相关的犯罪,并教育公众树立起性交易是犯罪行为的概念。

《蒙特利尔公报》发表专栏作者安德鲁·科因的文章,从道德界限的角度提出看法。他认为,社会对道德标准的看法一直在变化,以前被认为不可接受的一些行为后来逐渐被人们接受,最早是限制级电影和婚前性行为;60年代转为堕胎和同性恋。在1988年堕胎医生摩根泰勒被判无罪,堕胎不算犯罪之后,很多人只是无奈地说,希望这已是最坏的结果了。可是,总有一些事情出来挑战人们传统的道德模式和价值观念。十几年前,自由党执政时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,后来保守党上台后也没有试图推翻它。

现在,有关限制娼妓的法律又面临着同样的处境,被最高法院判处需要推翻。下一个议题很可能就是抽大麻合法化,然后是安乐死合法化,最后是否会认可一夫多妻制也说不定。

那么这是不是就像保守主义人士所说的,是道德标准在下降呢?是不是意味着社会已经没有力量再坚守传统的行为标准呢?为什么政府不能阻止呢?现在是任何人都能划出道德的界限了吗?

作者写道,我不认为这种社会道德界限是谁都可以确定的,这个界限实际上是全社会共同确定的,法院的裁决只是反映了社会的一种走向。即判断道德是非的标准在改变:以前的标准是某种行为是否被绝大多数人接受,而现在的标准是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伤害性。如果不会造成伤害,那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。比如同性恋,不但不会伤害社会和个人,还能带给个体愉悦和社会的和谐。

至于可能给社会带来伤害的娼妓和吸毒问题,也不应仅仅是以法律禁止那样简单处理,而要考虑怎样减轻伤害的程度。因为将其列为非法并不能防止它的产生。这实际就是加拿大高等法院将堕胎非刑事化的初衷。法官们考虑的已经不仅仅是堕胎行为本身,而是考虑到妇女的健康问题。这也同样运用到推翻原来的反娼妓法的裁决中,因为原来的法律为性工作者带来的伤害更大。政府也应该理解法院裁决的含义,并不是说让人可以对自己的身体有绝对的支配权,可以出售、可以用毒品伤害,就像堕胎不算犯罪了,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常行为了一样。

改变以前的旧法律,是为了给人们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。而降低伤害的原则也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有些行为造成的伤害。当然,刑事犯罪法仍然是有用的,主要是涉及到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,而不是本人因自己的行为遭受一些痛苦。至于安乐死,由于要涉及到其他人,所以比较复杂一些。

但对旧的法律作出修改,并不证明人们忘记了道德是非的界限。只不过我们画法律这条线时不再用粗笔,而是用削得尖尖的铅笔。

文章分类:社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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